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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何佳蓉

原 告
進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訴訟代理人
李承翰
被 告
翊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萬1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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