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沈建興
- 原告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09號 原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興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吳俐慧律師 邱暄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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