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25號
- 原告
- 台灣灃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前川和隆
- 訴訟代理人
-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DELTA ELECTRONICS INT’L (SINGAPORE) PTE. LTD.因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09,880元,折合新臺幣6,792,766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1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2.36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