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46號
- 原告
- 億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羽婷
- 訴訟代理人
- 徐承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同林業營造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9,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具狀更正原告為「億」恆工程有限公司。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