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1號
- 原告
- 沙發概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宜靜
- 原告
- 海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凡斯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5,140元【計算式:1,691,840元+1,373,300元=3,065,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