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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愛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ONE ELECTRONIC TEC
原告
HNOLOGY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慶隆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律師
被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6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0萬0500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112年12月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675折算新臺幣為190萬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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