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50號
- 原告
- 愛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ONE ELECTRONIC TEC
- 原告
- HNOLOGY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章文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佩萱律師
- 被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6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0萬0500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112年12月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675折算新臺幣為190萬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