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金鴻展
- 原告鑫鼎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3號 原 告 鑫鼎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鴻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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