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56號
- 原 告
- 林志伸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陵律師
- 被 告
- 派帝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治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4,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