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3號
- 抗告人
- 楊岳修
- 訴訟代理人
- 潘欣榮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姵儀間112年度補字第333號確認債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