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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國忠

原告
恩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豈雲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2,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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