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1號
- 原告
- 北邑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宇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宥崴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4,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