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洪煌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健銘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6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健銘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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