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5號
- 原告
- 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福能
- 訴訟代理人
- 張肇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陸萬陸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79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陸萬陸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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