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蔡英雌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鴻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玲、張錦全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3,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2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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