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興
- 被告
- 逸鄉園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世昌
- 被告
- 鍾雅竹
- 被告
- 呂怡瑩即呂保民之繼承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呂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至第五項被告「逸鄉園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逸鄉園餐廳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