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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李偉達
上訴人
優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被上訴人
黃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複代理人
熊偉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7萬8360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367至368頁本院113年3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0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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