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周姿旻
- 被告
- 爍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予爗
(現於憲兵第205指揮部服役中) 送達地址:桃園公西郵政第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