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溫祖明、蕭涵勻、林承歆
- 當事人曹界山、郭淑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 告 曹界山 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律師 被 告 郭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訴字第2370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即被告男友邱琮舜為多年朋友,被告則為秴鎰有限公司(下稱秴鎰公司)負責人,於民國107 年起從事土木營造工程,有時會向原告請教工程相關事宜。因被告經濟狀況不佳,又於108年間承攬東明國小裝修工程 有龐大資金需求,故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陸續向原告借款共15筆(下合稱系爭借款),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22萬6,868元,惟兩造並未約定清償期限及利息。嗣因被告突然避不見面,原告遂於110年7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龜山郵局,存證號碼:000153號,下稱110年7月20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還款,然遭被告以110年7月23日存證信函(桃園成功路郵局,存證號碼:000795號,下稱110 年7月23日存證信函)拒絕還款,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2萬6,868元,及自110年8月22日(即110年7月20日存證信函送達被告1個月後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於本院112年4月24日準備程序到庭略以:系爭借款為邱琮舜向原告所借,與被告無涉。因邱琮舜以秴鎰公司名義接工程,被告只是受邱琮舜指示聯絡,並以秴鎰公司名義匯款,邱琮舜並借用秴鎰公司及被告之帳戶收取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成立,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84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告固 提出70萬元存款憑條、10萬元存款憑條、原告於合作金庫銀行龜山分行開設帳戶之存款存摺影本、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規費繳款單、被告手寫明細、原告手寫帳本、訴外人即原告配偶曹朱秀美於桃園市龜山區農會開設帳戶之存款存摺影本、秴鎰公司備用金明細表、原告於郵局開設帳戶之存款存摺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等件【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0號卷(下稱桃園地院卷)第31至469頁】,主張被告積欠原告系爭借款,然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原告應就系爭借款有關借貸合意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經查: 1.參照原告所提出70萬元存款憑條、10萬元存款憑條、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被告手寫明細、秴鎰公司備用金明細表(見桃園地院卷第31、33、63、131、171、175、177、233頁),固可知原告 於108年7月22日匯款70萬元給被告、於108年11月25日匯款10萬元給被告、於108年12月10日由曹朱秀美之帳戶匯款20萬元給秴鎰公司、於109年6月27日有交付裁判費給被告,並有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五之款項交付,然原告仍應就該等款項係基於借貸合意所為之交付,負擔舉證之責。 2.再細繹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於前開款項交付時之截圖照片(見桃園地院卷第131、171、175、177、233、235、305 、321、325、347、349、353、355、373、389、391頁), 可見被告於108年7月間傳送其帳戶帳號給原告,並稱「謝謝曹爸」等語後,原告回傳70萬元存款憑條之翻拍照片給被告,被告即稱「收到了,謝謝曹爸」等語;被告於108年11月25日傳送其存摺封面照片給原告,並向原告稱「曹爸,謝謝 您」等語,原告隨後回傳「會好了」等語,被告復向原告稱「謝謝曹爸」等語;被告於108年12月10日向原告稱「曹爸 ,要麻煩您今天廠商的貨款,謝謝,住發處的款月底會下來,我現在要拿資料去給律師」等語,並附上秴鎰公司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原告隨後傳送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匯款申請書,並向被告稱「會好了」等語,被告則回應「謝謝曹爸」等語;原告於109年6月27日向原告稱「裁判費準備好了,有空過來拿」等語,被告回應「謝謝曹爸,明天過去,感恩」等語,復於同年月29日傳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規費繳款單,並稱「曹爸,已經繳費了,謝謝您」等語;原告於110年1月26日傳送訊息給被告稱「下午石門國中在一起過去,早上你去就好」等語,被告則回稱「好」等語,原告復詢問「有中嗎」等語,被告則回應「有」等語;原告於110年2月15日傳送訊息向被告稱「明天拜拜有要破土嗎」等語,被告隨即回應「沒有,新建工程才有」等語,兩造並有於同年月17日、25日、同年3月4日進行共計五通之語音通話;被告於110年3月16日傳送東明國小廠商應付應收帳款之試算表檔案給原告,並引用原告「總計還要多少支付給廠商」之訊息回覆「553869,點工付款另計,曹爸我3點過去喔」等語,再撥打兩 通語音通話給原告;原告於110年3月20日傳訊息向被告稱「星期一要給廠商多少錢,估計一下」等語,被告回覆「好的,名富17561+力大山25179+天山75936+程揚101063=219739 」等語,原告則於同年月21日傳送訊息向被告稱「準備好了」等語,被告則回應「好的,謝謝曹爸,明天什麼時候方便過去」等語;被告於110年4月6日傳送訊息向原告稱「曹爸 ,昌元的薪資(工地勞安職位是50000)」等語,原告回覆 「中午過會過去工地等影印機的廠商」等語,被告回應「昌元3月份薪資50000÷31×4天=6452」等語,原告則稱「湯圓的我付給他你再進入帳,統計一下我總支出多少」等語;兩造於110年5月3日語音通話後,原告傳送訊息向被告稱「中華 南路的水電材料商今天會送往大哥教的材料,你再點收一下放在最前面那張桌底,找地方放好就可以」等語,被告回應「我剛剛聯絡中華南路的水電行,老闆娘說是我們這邊要過去載,而且第一次配合需要現金付款。曹爸,琮舜說今天要付污水槽訂金3000元」等語,原告則稱「什麼時候要」等語,兩造隨後有三通語音通話。是兩造在附表所示款項交付日時,原告雖有多次向被告稱已匯款、準備好了來拿、還要支付廠商多少等語,而被告亦有就原告所提之問題加以說明,然兩造對話均未明確論及交付款項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實難僅以前開對話過程,逕認兩造就附表所示之款項有借貸合意之存在。 3.復觀諸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於附表所示款項交付外之其他時間之截圖照片(見桃園地院卷第305、307、325至329、337、341、347、353、399、401頁),可知兩造曾於110年1月26日討論是否前往石門國中觀看開標過程,又於110年3月5日討論「小谷」之薪資,被告亦曾向原告稱「曹爸的薪資 也要給您哦」等語,原告則回應「你自己的先算好,我的流分紅再來扣」等語,原告於同年月13日向被告詢問「小古的帳你沒有重新記過嗎,應付帳還有多少沒給,要另列計,已付帳另列」等語,再於同年月14日向被告稱「廠商未付的,才要作應付帳,我們兩個薪水未付,要作員工薪資!大邱小谷要到已付帳。另列支出一項目」等語,嗣後多次詢問被告還有多少款項須支付給廠商及與廠商接洽交易之事項,並曾傳送施工照片給被告,足見兩造之法律關係與消費借貸尚屬有間,則無法從前開對話過程,認定兩造就附表所示之款項有消費借貸之合意。 4.綜上,依原告所提證據,並不能使本院對其主張兩造就附表所示款項有借貸合意之事實形成確信,依據前開說明,應認兩造間無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成立,則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借款, 應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民法第478條 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222萬6,868元,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時間 借款方式 借款金額 借款事由 證據 一 108年7月22日 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被告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萬元 給付支票 108年7月22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照片(原證3) 108年7月22日LINE對話截圖(原證16) 108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9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原證5) 二 108年11月25日 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被告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給付支票 108年11月25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原證4) 108年11月25日LINE對話截圖(原證16) 108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9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原證5) 三 108年12月10日 以原告妻曹朱秀美桃園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秴鎰有限公司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給付支票 108年12月10日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原證7) 108年12月10日LINE對話截圖(原證16) 曹朱秀美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存摺影本(原證12) 四 109年6月28日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25萬元 繳納桃園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事件裁判費 108年6月27日至29日LINE對話截圖(原證16) 109年6月15日桃園地院規費繳費單照片(原證8) 108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9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原證5) 五 110年1月25日 至26日間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11萬元 東明國小工程支出(押標金) 被告手寫110年1月26日至4月6日借款明細照片(原證9) 曹朱秀美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存摺影本(原證12) 原告手寫帳本影本1份(原證11) 六 110年2月16日 至17日間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5萬元 東明國小工程支出 被告手寫110年1月26日至4月6日借款明細照片(原證9) 原告手寫帳本影本1份(原證11) 七 110年2月24日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3萬元 東明國小工程支出 被告手寫110年1月26日至4月6日借款明細照片(原證9) 原告手寫帳本影本1份(原證11) 八 110年3月4日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11萬元 東明國小工程支出 被告手寫110年1月26日至4月6日借款明細照片(原證9) 108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9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原證5) 原告中華郵政存摺影本(原證13) 原告手寫帳本影本1份(原證11) 九 110年3月16日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5萬元 東明國小工程支出 被告手寫110年1月26日至4月6日借款明細照片(原證9) 108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9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原證5) 原告手寫帳本影本1份(原證11) 十 110年3月16日 至18日間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5萬元 繳納桃園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事件訴之追加裁判費 110年5月13日LINE對話截圖(原證16) 被告手寫110年1月26日至4月6日借款明細照片(原證9) 110年3月18日桃園地院規費繳費單暨被告手寫收據照片(原證14) 108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9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原證5) 十一 110年3月22日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25萬元 東明國小工程支出 110年3月21日至22日LINE對話截圖(原證16) 被告手寫110年1月26日至4月6日借款明細照片(原證9) 108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9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原證5) 110年3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原證6) 原告手寫帳本影本1份(原證11) 十二 110年4月6日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10萬6,452元 薪資支出 110年4月6日至8日LINE對話截圖(原證16) 被告手寫110年1月26日至4月6日借款明細照片(原證9) 110年3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原證6) 原告手寫帳本影本1份(原證11) 十三 110年5月3日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2萬5,000元 其他工程支出 110年5月3日LINE對話截圖(原證16) 110年秴鎰公司月份備用金明細表照片(原證10) 被告手寫110年5月3日借款明細照片(原證15) 原告手寫帳本影本1份(原證11) 十四 110年5月4日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1萬5,416元 其他工程支出 110年秴鎰公司月份備用金明細表照片(原證10) 110年3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原證6) 原告手寫帳本影本1份(原證11) 十五 110年5月4日 至5日間 在原告住處以現金交付 18萬元 薪資支出 110年5月4日LINE對話截圖(原證16) 110年秴鎰公司月份備用金明細表照片(原證10) 110年3月19日至110年9月30日原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原證6) 原告手寫帳本影本1份(原證11) 合計: 222萬6,868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