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4號
- 原告
- 高綺霞
- 被告
- 鼎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生財
- 訴訟代理人
- 謝憲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政涵律師
涂啓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之複代理人「吳沂澤律師」應更正為「王政涵律師」、「涂啓維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