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勳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

廢棄,改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

其上訴利益為一審敗訴金額即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4,370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