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在一起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在一起管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煒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許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7萬7,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