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
- 原告
- 楊子瑜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
- 被告
- 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康鈞
- 被告
-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然查,原告係請求交付建物,即應以該建物之交易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而原告並未提出交易價值,而係陳明工程造價為新台幣(下同)3,886,827元,是先以之作為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17,335元後,尚應補繳22,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