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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8號

確認出資額轉讓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瓊華

上訴人
盛陳德梅
上訴人
陳曉芬
被上訴人
梅鄭蓓菁
被上訴人
愛卓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48,000元【=100萬元+190萬元+(120萬股×19.79元/股)】,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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