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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靜茹

原告
朱莉薇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陳怡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中山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宜純
被告
黃仁駿 住○○市○○區○○路00號00樓 居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各自具狀提出所有學經歷、職業、目前收入等相關資料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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