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 原告
- 朱莉薇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陳怡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人
- 被告
- 中山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銘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純
- 被告
- 黃仁駿 住○○市○○區○○路00號00樓 居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榮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家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各自具狀提出所有學經歷、職業、目前收入等相關資料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