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志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