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懷民
- 被告
-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請求金額欄中關於「50萬6,1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萬6,13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