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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宣玉華

  • 當事人
    李定陸敦隆股份有限公司北醫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張承仁邱仲峯許淑羣施純明陳震宇施俊明李淑瓊張承庭孫季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4號 上 訴 人 李定陸 被上訴人 敦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仲毅 被上訴人 北醫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介信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被上訴人 張承仁 邱仲峯 許淑羣 施純明 陳震宇 施俊明 李淑瓊 張承庭 孫季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2年11月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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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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