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張家興
- 被告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比特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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