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比特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1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比特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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