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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7號

給付服務使用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上訴人
雜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仰志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07號給付服務使用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7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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