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9號
- 上訴人
- 王昱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哲、陳泓汎間112年度訴字第225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25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哲、陳泓汎間112年度訴字第225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