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1號
- 上訴人
-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世嘉
- 被上訴人
- 海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仲鈞
- 訴訟代理人
- 蕭奕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3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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