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慶忠
被上訴人
江筌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1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11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