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李桂英

  • 原告
    許絢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1號 原 告 許絢絢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辛宜、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書狀,變更備位聲明為:被告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其中4,404,5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其餘金額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44,659元,尚應補繳5,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士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