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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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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景美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不動產、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自應以該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該不動產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所擔保之最高債權額除以1.2倍,應為銀行估算之不動產市值,再以原告主張應有部分1/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3,333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100,35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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