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 原告
-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筑双
- 訴訟代理人
- 張進豐律師
- 被告
- 李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可憑,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