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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被告
李景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可憑,本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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