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00號
- 原告
- 震耀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震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台幣4,561,875元(計算式:〈112,000×30.88〉+1,103,315=4,561,875,以起訴日美金對新台幣匯率1:30.88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243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