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王雅婷
- 上訴人源辰光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史博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28號 上 訴 人 源辰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史博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霖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738元(計算式:201,400元+388,338元 =589,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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