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坤旺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安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繳納裁判費,茲分別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李坤旺上訴部分:查上訴人李坤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8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20元,未據上訴人李坤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李坤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聯公司)、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謙匯普樂室公司)上訴部分:查上訴人燁聯公司、謙匯普樂室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2萬8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20元,未據上訴人燁聯公司、謙匯普樂室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燁聯公司、謙匯普樂室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