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0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呂宸彰
- 被告
- 程楹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涵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