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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賓仕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鑫
被告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興
訴訟代理人
臧新民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前向被告購買車號000-0000號計程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領牌使用,詎於111年12月24日行駛時發生火燒車,爰依兩造間器超買賣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9萬1,100元,有民事起訴狀、民事補正狀可參。惟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花蓮縣,有公司基本資料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無合意由本院管轄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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