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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李桂英

  • 當事人
    楊鄉俊即一元水果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12號 上 訴 人 楊鄉俊即一元水果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彥輝即永新水果行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11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請 求廢棄原審判決逾新臺幣587,750元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499,800元(1,087,550元-58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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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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