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李桂英
- 當事人楊鄉俊即一元水果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12號 上 訴 人 楊鄉俊即一元水果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彥輝即永新水果行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11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請 求廢棄原審判決逾新臺幣587,750元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499,800元(1,087,550元-58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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