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12號
- 上訴人
- 楊鄉俊即一元水果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彥輝即永新水果行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11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請求廢棄原審判決逾新臺幣587,750元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800元(1,087,550元-58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