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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17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張瓊華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一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萬9,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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