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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佳樺

抗告人
澳門陳光記餐飲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偉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浩雲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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