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 抗告人
- 澳門陳光記餐飲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浩雲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浩雲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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