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雅鄔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9,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9,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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