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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蘇嘉豐

原 告
趙映光
被 告
陳正敬
追加被告
匯流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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