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3號
- 原告
- 楊良義
- 訴訟代理人
- 程萬全律師
- 被告
- 楊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返還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601股,因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參酌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所示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1萬元(計算式:601股×1萬元=6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