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陳乃翊
- 法定代理人潘宗仁、陳致全
- 原告陳賢容
- 被告陳妍婷、第一金證券股份有公司忠孝分公司法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74號 原 告 陳賢容 被 告 陳妍婷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宗仁 被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 貳、實體方面 一、 第3頁第2行至第3行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600,948元。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600,948元及自侵權行為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事實及理由欄 貳、實體方面 六、 第7頁第17行至第19行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600,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600,948元及自侵權行為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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