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陳乃翊
  • 法定代理人
    潘宗仁、陳致全

  • 原告
    陳賢容
  • 被告
    陳妍婷第一金證券股份有公司忠孝分公司法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74號 原 告 陳賢容 被 告 陳妍婷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宗仁 被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編號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 貳、實體方面 一、 第3頁第2行至第3行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600,948元。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600,948元及自侵權行為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事實及理由欄 貳、實體方面 六、 第7頁第17行至第19行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600,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600,948元及自侵權行為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