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姜悌文、黃愛真、黃靖崴
- 當事人游翔崴、鄭賜輝、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銓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92號 原 告 游翔崴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被 告 鄭賜輝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元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豪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靖崴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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