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00號
- 原告
- 陳鴻琩
- 被告
- 明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一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證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126號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陳報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47至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